记者从日前在四川泸州组织召开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专题会议获悉:通过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补充和完善,新增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规定,使得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将有法可依。
重新修订的该《条例》中,首次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在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许可方式作出了原则规定。同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在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发展出租汽车客运,保持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的责任,明确了将公共汽车客运定位为社会公益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财税、用地、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等方面给与政策和资金保障。
通过对该《条例》重新修订,结束了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无法可依的历史,也为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