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网互动稿】(徐家成 徐莉 四川日报·四川在线记者 郝勇)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1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地图包括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如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办法》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同时,还规定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
针对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版面过大,影响地图表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现象,《办法》规定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出口、引进等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以及利用地图发布广告等的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辅、旅游、引进版等图书涉及的地图以及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进行监督管理。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将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